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98號聲請人 郭錦駩 相對人 吳嘉明 關係人 許恒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關係人許恒瑞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04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105年2月10日。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200萬元及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約定書(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於105年12月13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59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北市○○○區○○○段│一│74│建│23023│31555分之24││└──┴───┴────┴───┴───┴────────┴─┴──────┴───────┴───────────────┘┌──┬───┬───────┬───────┬───────┬─────────────────┬───┬────────┐│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462│臺北市萬華區國○○○區○○段一│鋼筋混凝土造│八層55.83│陽台7.26│1分之1│││││興路34號8樓│小段7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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