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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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963號
原 告 蔡維駿
訴訟代理人 袁凡瓔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05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存卷可參,依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