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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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59號聲請人 林信良 聲請人 林信忠 聲請人 黃林美霞 聲請人 胡林美雲 聲請人 林美玉 聲請人 林美蘭 聲請人 黃素青 聲請人 黃素錦 聲請人 黃書祥 聲請人 黃書家 聲請人 黃書慶 聲請人 黃麗君 聲請人 黃麗楓 聲請人 黃東文 聲請人 黃阿聰 聲請人黃有聲請人 黃火炎 聲請人 黃根樹 聲請人 黃紀恭仁 聲請人 黃重榮 聲請人 黃昭男 聲請人 黃盛昌 聲請人 陳素蘭 聲請人 黃紀文 聲請人 杜林首 上開二十五人之共同非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樓相對人康佐賢
樓相對人 康瑜真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
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