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債權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9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77,101元│99年2月28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99年3月29日│└──┴────────────┴───────────┴───────────┴───────────┘┌────────────────────────────────────┐│附表二:99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2│2.626%│1.5%│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626%│2.62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