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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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950號債權人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基投資有限公司代理人 蘇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㈡確認基投資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暨補正聲請狀尾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