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宏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宏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蕭宏仁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並無同法第51條但書不得併合處罰情形,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蕭宏仁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
三、至於受刑人蕭宏仁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2年12月7日│103年1月15日│103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74號│103年度偵字第8416號│103年度偵字第841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98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33號│103年度交易字第9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8日│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898號│103年度執字第13935號│103年度執字第13935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