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8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蘇信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⑴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循環利息;⑵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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