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魏妙珊 被告 高國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徐啓惟法官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