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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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197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擔保提存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95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