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 林哲賢 被上訴人 王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蔣佩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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