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50號原告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王富甲 原告與被告 鄺國禎 等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