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溫美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帛林家飾有限公司、 蔡閎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234元,應繳裁判
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