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606號債權人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張德浩 債務人 陳建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聲請人機關章與法定代理人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未有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債務人陳建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