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48號原告 劉明松 被告 蘇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