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二六號再抗告人 江楊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進益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一○四年度抗更㈠字第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僅說明其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原法院謂其未釋明係屬不當之理由,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則未具體表明,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又原法院係以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為由,否准其聲請,至其他贅述之理由,其當否尚與裁定結論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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