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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