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呂畊霈 律師被告乙○○
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丙○○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函請被告乙○○、甲○○、丙○○(下稱被告3人)於110年10月6日前提出答辯狀,均已於110年9月24日送達被告3人。嗣因未見提出,爰於110年10月21日再發函通知被告3人應於110年11月20日前提出答辯狀,逾期未提出,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命其等以書狀說明未提出之理由,上開函文先後於110年10月30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7日送達被告3人,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向寄存函文之警察機關查詢領取狀況之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考。然被告3人迄今仍未提出上開答辯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3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並應一併補提答辯狀。
三、如被告3人仍未依限說明,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