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9年度毒偵緝字第3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淨重伍點壹參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罐(合計淨重伍點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書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被告因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淨重5.1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罐(合計淨重5.7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書毅於民國88年10月21日為警查扣之結晶5包、3罐(合計淨重分別為5.13公克、5.76公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1年度保管字第2183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局89年9月22日
(89)陸(一)字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三重分局刑事組現場紀錄各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經本院以90年度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惟未同時就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銷燬,亦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甲基安非他命3罐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