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耀然具保人梁家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被告莊耀然前於本案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梁家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0000000元,嗣經被告上訴,為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而被告經聲請人依被告位在臺東縣○○市○○里○○街○○號之住所地址通知執行,於105年8月3日經被告本人合法收受送達;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惟被告並未於通知到案執行之日期即105年8月23日10時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及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到案,此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105年9月6日投仁警偵字第1050009
284號函及函附之拘票、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25日投檢蘭勤105執2155字第16931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10日東檢德丙105執助339字第13682號號函及函附之拘票、報告書等件存卷可參。又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併有在監在押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附卷可稽。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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