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7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美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邱正桂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