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7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游美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邱正桂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1,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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