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謝萬年 即建展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5月31日│201,000元│98年6月1日│CTA0000000│├──┼─────────┼───────────┼───────────┼─────────┤│002│98年6月13日│276,000元│98年6月15日│C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