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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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10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經查,本件債務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徐道銧 業已死亡,請陳報有無補選或改選最新代表人,並陳報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及提出「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