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丁海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語杰┌─────────────────────────────────────┐│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能藝企業有│華南商業銀│102年1月31日│48,941元│DD0000000││││限公司郭│行三重分行│││││││永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