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冠誠環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妙嬋 被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6,99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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