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89號抗告人即上訴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抗告人即上訴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雅固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等對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