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惠珠 、 陳黃金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或本票。
二、債務人陳黃金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