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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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江玉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被告 江南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0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