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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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江玉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被告 江南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0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上一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 字第 574 號(109.05.05)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附民 字第 121 號裁定(109.12.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25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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