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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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 賴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被告 賴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70平方公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計算式:70㎡×公告土地現值100元/㎡=7,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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