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石凱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