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畢嘉瑞 被告 宋威志 上列被告因民國年度字第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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