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鳳嬌張旭和 之繼承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蘇鳳嬌與被繼承人之身分關係為何?(繼承系統表未能判讀)依何項法律關係成為繼承人?
(二)相對人蘇鳳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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