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范志賓 被告 阮金連
李櫻珍 阮清 阮大瑋 阮金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親字第七六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撤回、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原告主張:其代位被告阮金連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阮興和 遺產。惟被告阮大瑋業已對被告阮金連,另案請求確認被告阮金連與被繼承人阮興和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現由本院以一○三度親字第七六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審閱無訛。準此,原告是否得代位被告阮金連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阮興和之遺產,應係以本院一○三年度親字第七六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揆諸首開條文意旨,本院為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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