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4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能
黃瑞益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建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4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能
黃瑞益共同選任辯護人趙建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