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5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翊科技有限公司、丙○○(原名: 涂志雄 )、丁○○、甲○○(原名: 黎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2、查債務人巧翊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3、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