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簡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毅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尚毅奇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尚毅奇為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替代役第90梯次役男,分發在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第一大隊新工分隊服替代役,其明知替代役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詎其竟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服役期間,先後無故擅離職役逾168小時,而累計逾7日(業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停役,並溯及自民國100年4月24日起生效)。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告發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尚毅奇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兵(役)籍表㈠㈡、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各1份。
(三)新竹縣政府消防局100年10月7日竹縣消人字第1000006612號函檢附之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停役人員名冊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尚毅奇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
(二)科刑:審酌被告尚毅奇所服替代役本即較一般兵役輕鬆,竟不知盡忠職守,僅因服役生活之苦悶無聊而擅自離役,影響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役政管理之秩序,及對替代役制度之破壞程度,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擅離職役時間│返回職役時間│離役時數│累計時數│├─────────┼─────────┼────┼────┤│100年1月19日22時│100年1月23日11時│85│85│├─────────┼─────────┼────┼────┤│100年2月8日8時│100年2月8日9時│1│86│├─────────┼─────────┼────┼────┤│100年2月22日8時│100年2月22日13時│4│90│├─────────┼─────────┼────┼────┤│100年3月2日8時│100年3月3日8時│24│114│├─────────┼─────────┼────┼────┤│100年4月21日9時│迄今尚未返回服役│54│168│││(至100年4月23日│││││15時,即已達16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