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02號聲請人 朱延平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代理人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符合政府組織現況,經第19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業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9屆第3次董事會於民國104年2月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於104年3月24日以文影字第1043007974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文化部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