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旭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與前配偶離婚,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張○綺(00年0月生)。再查,債務人自陳原從事插花教學工作,收入不固定,平均收入僅新台幣(下同)12000元,而其自102年1月21日起任職於柏克萊文化事業公司,底薪10000元,係業務性質,現平均收入為18000元,原插花工作已停止等情,以上有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2年1月17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000元(第二階段提高為9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長女名下房屋,自陳每月平均生
活支出共約為9400元(含水、電、瓦斯、伙食、交通、電信、雜費),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140元(無房屋支出),尚屬相當。㈢另債務人陳報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因有長女之經濟協
助,每月支出約3000元,遠低於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140元,亦屬合理。債務人自陳此部分支出之扶養費3000元待子女成年後(106年6月),將用以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6000元(第二階段提高為9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期金額│第二期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09957│8.32%│499│749│├──────────┼──────┼─────┼─────┼─────┤│聯邦商業銀行│291303│11.55%│693│103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61254│30.18%│1811│27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17135│12.57%│754│1131│├──────────┼──────┼─────┼─────┼─────┤│萬泰商業銀行│149589│5.93%│356│534│├──────────┼──────┼─────┼─────┼─────┤│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164798│6.53%│392│58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02849│8.04%│482│724│├──────────┼──────┼─────┼─────┼─────┤│澳商澳盛銀行│425895│16.88%│1013│1519│├──────────┼──────┼─────┼─────┼─────┤│債權總額│2,522,780│每期金額│6,000│9,000│├──────────┴──────┴─────┴─────┴─────┤│補充說明:││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6年5月(約47期)││第二階段:自106年6月至72期履行期滿。││(以102年7月開始還款試算,還款成數約20%)。││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及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