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嘉樂動物醫院即 陳信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駿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捌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42,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07年7月11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865,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07年11月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862,890元,核其所為係就同一基礎事實為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無礙被告攻擊防禦及訴之終結,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工程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座落
於嘉義市○○路○○號房屋之「嘉樂動物醫院整修及新建工程(第一期)」(下稱系爭第一期工程),工程總價為600萬元;又雙方復於105年8月26日訂立「嘉樂動物醫院整修及新建工程(第二期)」(下稱系爭第二期工程),工程總價為200萬元。原告已給付系爭第一期工程款540萬元、第二期工程款100萬元,僅餘工程款160萬元尚未給付。
㈡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履約期限:本案於簽
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第一期工程應於105年11月6日完工);第二期工程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第二期工程應於105年12月16日完工)。詎被告未依上開約定完工,第一期工程遲至106年2月13日仍未完工,第二期工程遲至106年3月25日仍未完工,上開二期工程各逾期超過100天。
㈢被告因施工不良致系爭房屋有止漏工程、招牌安裝、燈具、
水槽、弱電等工程未施作及如附表所示之諸多瑕疵,經原告於105年底、106年初陸續催告被告修補瑕疵,惟被告均置之不理。
㈣依兩造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第9條第1項、第二期工程契約第
9條第3項之約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以每日依契約結算價金1%算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雙方第一、二期工程均逾期超過100天仍未完工,原告爰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違約金【計算式:
(600萬*100日*1%)+(200萬*100日*1%)=80萬】。
㈤被告因施工不良致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經原告多次催告被
告修補瑕疵,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臺灣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之修補項目及費用2,043,140元【參見鑑定報告書第10、11頁:1,783,600元-浴廁不鏽鋼水槽8,000元(原告已請人修補並支付費用5,400元,故該項目不再以鑑定結果8,000元之金額請求)+廢料清理及運什費89,180元+稅捐及管理費178,360元=2,043,140元】及鑑定第二期工程未施作項目(參見鑑定報告書第14、15頁及本院卷一第97頁,未施作部分為前樓頂樓屋架結構加強、前後不鏽鋼水溝、洗衣間防水工程、鄰房防水工程、天花板、廚房彩色磁磚、前棟樓梯加強工程、洗衣間相關工程)以契約所定金額計算283,850元,合計共2,326,990元。
㈥另新舊棟止漏工程修繕148,000元、舊招牌安裝84,500元、
燈具80,000元、水槽5,400元、弱電18,000元等項目費用共計335,900元,已經原告另請人修補並已支付費用。㈦原告上開請求違約金80萬元、修補瑕疵所需費用2,326,990
元、已支付修補費用335,900元,扣除應給付被告工程尾款160萬元,請求依民法第179條、第492條、第493條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擇一為有利判決。
㈧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862,8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到庭及具狀陳稱:
㈠系爭工程均已完工,原告所提瑕疵是屬於保固維修的問題。
㈡對於原告主張瑕疵部分(參見起訴狀附表一、二,附於本院卷一第19至25頁),意見如下:
附表一:
項目一:已經完工,住院區已經隔間好了,而且已經營業,裂縫僅是小裂縫,而且已經修補6次,總共補了4個月,但是原告不滿意。
項目二:合約沒有約定到金屬門,沒有約定要不鏽鋼的,只要是金字旁都是金屬門,自動門是玻璃的已經做了,怎麼會沒有。
項目三:當初是按照合約裡面,一期的合約,確實約定是實木門,此部分伊願意換成實木門,或是依照補充說明書來處理,但是第二期沒有約定要實木門,要看原告所主張的房門是第一期或是第二期。
項目四:一樓後門沒有做三合一鋁門,但是一樓前門做了二個三合一鋁門,伊多給原告原告沒有給錢,伊少做的卻要伊給錢。伊主張多做的部分原告應該給伊錢。
項目五:浴廁門部分我們確實是做塑鋼門,完全沒有瑕疵。
項目六:窗戶有做。
項目七:玻璃有做。
項目八:防水確實有做,只是伊承認有瑕疵,因為新屋與舊屋可能有瑕疵,之前我們願意幫原告處理,但是因為原告一直不願意支付工程款,所以才沒有去處理。
項目九:屋頂陽台確實貼磁磚,有相片。
項目十:浴廁主臥璧磚,磁磚與水泥有無密合是敲聲音,原告是半夜去敲,磁磚材質聲音也會不一樣。
項目十一、十二、十三:情形同項目十。
項目十四:廚房璧磚是變更設計,原告希望用烤漆玻璃,所以原告自己做,是原告自己不要做壁磚的。
項目二十:因為原告要去洗廁所,水自然就會噴出來,廁所只有一坪大,當初設計僅有壹個洗手台、蹲式馬桶,但是原告要求要把飲水機放進去,還要增加壹個小便斗,所以才導致門外開,才會有縫隙水外流的情形,這是因為原告自己又追加這些東西才導致。
項目二十一:原告要求,我們補了6次,水泥是水性的,每次顏色都會不一樣,油漆漆上去氧化,顏色只能接近,無法完全一樣,這是業界容許範圍,不可能像原告所述百分之百無色差。
項目二十二:女兒牆有施作。
項目二十三:樓梯扶手確實不是木頭,但是我們用三倍高的價錢用鋼材扶手及玻璃,而且這是經過原告同意的。
項目二十四:踢腳板是用木紋塑鋼板來做,因為塑鋼板無法百分之百無縫,既有的牆面也沒有那麼平,一定會有縫。
項目二十五:外觀有施作,有貼磚、隔柵、玻璃都有做。
項目二十六:我們有用戶外防水漆幫他做。
項目三十:這是我發包給水電小包,電錶確實有二個有做,但有無如原告所述未將電錶分流,我不清楚。
項目三十一:一樓從設計就沒有廚房,廚房一直在二樓,一樓是院區,不可能有廚房,會不會是筆誤。
項目三十二:因為後來變更為蹲式馬桶,是因為原告又要在廁所放置小便斗、飲水機,所以沒有免治馬桶,所以不用插座。
項目三十三:在估價、設計圖沒有這個項目。
項目三十六:一樓有水,沒有水的部份是屬於既有舊的管線沒有水。
項目三十七:這是變更之後有高低差,因為蹲式馬桶要墊高,所以無法做這個項目,此部分可以減價。
附表二:
項目一、3:原規劃是指三樓的外牆,外牆是石棉瓦會漏水,砌磚要疊在女兒牆上面,但是危險,所以才用鋼網加強三層結構粉刷代替砌磚,這樣會增加我們的成本,一開始施作就有跟原告說明,原告也同意才這樣做起來的。
項目二、1:防水工程有做。
項目二、2:防水工程有做。
項目二、3:我們認為已經平了,原告認為不平。
項目二、4:天花板我們從一樓做到三樓,第一期合約本來就沒有做,二期有做,而且有跟原告說明二期部分那些有做那些沒有做,而且原告也同意。
項目二、5-7:我們認為有貼合。
項目二、8:與前述相同。
項目二、9:廚房有做部分,在櫃子後面,沒有做的部分因為原告變更才沒有做。
項目二、11:我們有做,拆掉多的孔洞,並且用灌漿補洞。
項目三、2:一開始設計就是外掛式冷氣,空調是原告自己發包的,我們要求廠商來,但是廠商不來,但是我有工期的壓力,就繼續施作。
項目三、3:室內門沒有約定尺寸規格,如果是屬於我們工程瑕疵,我們會負責,原告沒有通知我們說把手有問題。
項目三、4:這是原告與系統櫃的下包溝通的,所以我不清楚。
項目三、5:主臥室裝潢有部分後來追加的,他直接與下包溝通。但是我跟原告約定主要對衣物間做裝潢,設計圖也是針對衣物間,已經有做完,一開始有一些瑕疵,我們有改善,有請原告去看沒有問題,後來是否有再瑕疵,我不清楚。項目三、7:一開始是有設計,後來原告說院區沒有需要,所以就沒有做,此部分可以加減帳。
項目四、2:燈具沒有做,此部分可以扣除,因為選燈的問題,原告要用他們醫院需要做的燈,是原告自己要接回這個工程。
項目四、3:此部分都有做。
項目四、4:此部分都有做。
項目四、5:此部分原告沒有跟伊講,伊不清楚。
項目四、6:我們有清潔,可能原告清潔的標準與伊不同。㈢原告已於105年12月20日於工程地點開始營業使用;被告並
無溢領工程款或不當得利。整建工程整體完工後本公司數次申報完工及申請尾款,詎原告以多次要求另行施工部分有瑕疵或以更換設備為由延遲拒付尾款。原告舉例為追加工程部分,並未在契約估價範圍內。
㈣原告提及之部分項目確實有小部分瑕疵,但均屬工程完工之
後保固範圍內,但因原告已表明拒付所有未付款項,故無協力廠商願意配合施作。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雙方不爭執及爭執事項:㈠雙方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工程總
價為600萬元;復於105年8月26日訂立系爭第二期工程契約,工程總價為200萬元。
⒉原告已給付系爭第一期工程款540萬元、第二期工程款100萬元,僅餘工程款160萬元尚未給付。
⒊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附於本院卷一第27至64頁)約定:
第5條履約期限:
㈠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第7條施工管理:
業主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
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業主得採取下列措施:⒈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⒊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第9條遲延履約:
㈠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
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結算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
㈡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業主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㈢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⒋系爭第二期工程契約(附於本院卷一第65至106頁)約定:
第5條履約期限:
㈠履約期限:本案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
起1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第7條施工管理:
業主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業主得採取
下列措施:⒈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⒊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第9條遲延履約:
㈠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
完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結算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
㈡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業主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㈢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㈡雙方爭執事項:
⒈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是否於約定期日完工?原告依契
約約定請求逾期完工違約金有無理由?⒉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是否有如附表之瑕疵?原告是否
請求被告修補而被告未修補?原告請求減少工程價金有無理由?⒊原告依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
揭款項有無理由?
四、法院的判斷:㈠本件兩造於104年12月30日簽定系爭第一期工程契約,依該
契約第5條之約定,應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依此計算,系爭第一期工程應於105年11月6日完工;又兩造於105年8月26日簽定系爭第二期工程契約,依該契約第5條之約定,應於簽約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依此計算,第二期工程應於105年12月16日完工,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系爭第一期工程遲至106年2月13日、第二期工程遲
至106年3月25日均尚未完工,均已逾期超過100天等語,被告則以系爭工程均已完工等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及兩造line的對話內容為證(附於本院卷一第187至289頁),堪認為真實。
⒉依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契約第4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
件第1項之約定「㈠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⒈預付款:30%。⒉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結算價金總額100%。⒊估驗款:結構完成請領35%,全部完工請領30%。
」(參見本院卷一第29、67頁),是依此約定,如工程全部完工可請領95%之工程款,如經驗收則可領取100%之工程款。本件原告已給付系爭第一期工程款540萬元、第二期工程款100萬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其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均尚未請領至95%之工程款,尚難認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業已完工。
⒊被告雖主張原告業已開幕云云,然原告開幕與被告工程是
否完工尚難等同視之,難以原告已經開幕即認被告已經完工,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均已在期限內完工,所辯即不足採。
⒋綜上,原告依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契約第9條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逾期違約金80萬元【(600萬*1%*100日)+(200萬*1%*100日)=80萬】,即有理由。㈢原告主張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並
經催告被告修補,被告亦未修補之事實,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現場照片及兩造line的對話內容
為證(附於本院卷一第187至289頁),堪認確有原告所指瑕疵及原告確有通知被告修補瑕疵之事實;本件經送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現仍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修補費用亦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此有該公會107年5月31日(107)省土技字第2583號函附鑑定報告書附卷(附於本院卷一第351頁)可憑,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⒉被告雖多以已完工、無瑕疵等語置辯,然為原告所否認。
按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非祗「效果」)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故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自非以承攬人個人意見為認定甚明。被告就其所辯,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即難以採信。
㈣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本件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未修補
,原告於工程進行中業已多次以口頭或line向被告表示請求修補,此為被告所自承在卷(參見本院卷一第174頁),於起訴後亦多認向被告請求並催告修補,被告未進場修補,亦無回應,顯已逾相當期間,原告自得依上開主張減少報酬。
⒉原告就新舊棟止漏工程修繕148,000元、舊招牌安裝84,50
0元、燈具80,000元、水槽5,400元、弱電18,000元等項目費用共計335,900元,業已自行請人修補並支付費用,此有估價單、請款單等附卷(附於本院卷一第115至127頁)可稽,核與上開民法第493條規定相符,自得請求被告償還修補之費用。
⒊又系爭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除水槽
部分如前所述)及鑑定報告所載第二期工程未施作部分,各需如附表及契約書所示之修補費用,原告既已經相當期間催告被告修補,被告拒不修補,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㈤綜上,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62,89
0元(計算式:80萬+2,326,990+335,900-160萬=1,862,890),為有理由。
㈥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契約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原告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6年7月12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37頁送達證書),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上開請求應予准許部分,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7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62,890元,及自10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依聲請及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原告假執行及被告免予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一期工程瑕疵│├──┬──────┬─────────┬──────┬─────────┬─────┤│項目│名稱│鑑定結果│所需改善費用│備註│鑑定報告書│││││或扣除未施作││附件五照片│││││金額││頁碼│├──┼──────┼─────────┼──────┼─────────┼─────┤│1│結構混泥土│住院區上方隔間牆未│28,000元│所需改善費用估列總│第5-1頁編││21│室內油漆│封死瑕疵││價:20,000元(平頂│號1││││││拆除及復原)+8,00│││││││0元(雙面矽酸鈣板│││││││封板)=28,000元(│││││││全工料)││││├─────────┼──────┼─────────┼─────┤│││建物牆面裂縫及不平│225,000元│所需改善費用估列總│第5-1頁編││││整、油漆顏色參差不││價:5,000元×45=│號2至第5││││齊瑕疪││225,000元(全工料│-23頁編號││││││)│46│││├─────────┼──────┼─────────┼─────┤│││建物施作對外窗未依│240,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第5-51頁編││││圖施作││價:200,000元(大│號101、102││││││處)+20,000元×2│││││││(小處)=240,000│││││││元(全工料)││├──┼──────┼─────────┼──────┼─────────┼─────┤│2│大門│大門非自動門│46,000元│更換自動門所需費用│第5-24頁編││││││估列總價:8,000元│號47││││││(舊門拆除)+30,0│││││││00元(自動門安裝)│││││││+8,000元(新增管│││││││線)=46,000元(全│││││││工料)││├──┼──────┼─────────┼──────┼─────────┼─────┤│3│房門│房門非雕花實木門,│28,000元│更換雕花實木門所需│第5-24頁編││││室內門鎖會勘時未損││費用估列總價:2,00│號48至第5││││壞││0元×2(舊門拆除)│-25頁編號││││││+12,000元×2(雕│49││││││花實木門安裝)=│││││││28,000元(全工料)││├──┼──────┼─────────┼──────┼─────────┼─────┤│4│一樓後門│一樓後門不是三合一│20,000元│更換三合一鋁門所需│第5-25頁編││││鋁門││費用估列總價:2,00│號50││││││0元(舊門拆除)+│││││││18,000元(三合一鋁│││││││門)=20,000元(全│││││││工料)││├──┼──────┼─────────┼──────┼─────────┼─────┤│10│浴廁主臥壁磚│建物壁磚及地磚有未│208,000元│瑕疵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26頁編││11│浴廁主臥地磚│貼合及破洞之瑕疵││列總價:8,000元×│號51至第5││12│浴廁次臥壁磚│││26=208,000元(全│-38頁編號││13│浴廁次臥地磚│││工料)│76│││其他建物壁磚│││││││及地磚部分│││││├──┼──────┼─────────┼──────┼─────────┼─────┤│14│廚房壁磚│廚房牆壁沒有貼壁磚│50,000元│該項目未施作可扣除│第5-39頁編││││││費用估列總價50,000│號77││││││元(全工料)││├──┼──────┼─────────┼──────┼─────────┼─────┤│15│一樓室內地坪│一樓前後棟連接處有│20,000元│建議此瑕疵可以做斜│第5-39頁編││││高低落差之瑕疵││坡道改善,瑕疵改善│號78││││││所需費用估列總價:│││││││20,000元(全工料)││├──┼──────┼─────────┼──────┼─────────┼─────┤│20│浴廁門檻│浴廁門檻與門間有大│38,000元│係因浴廁門扇反裝,│第5-40頁編││││縫隙││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號79││││││價:8,000元(舊門│││││││拆除)+15,000元(│││││││浴廁門安裝)+15,0│││││││00元(泥作復原)=│││││││38,000元(全工料)││├──┼──────┼─────────┼──────┼─────────┼─────┤│22│陽台女兒牆│女兒牆沒有使用RC結│45,000元│女兒牆以RC結構加高│第5-40頁編││││構加高││所需費用估列總價:│號80││││││5,000元(面磚拆除│││││││)+25,000元(RC結│││││││構加高)+15,000元│││││││(泥作復原)=45,0│││││││00元(全工料)││├──┼──────┼─────────┼──────┼─────────┼─────┤│23│樓梯扶手│樓梯扶手不是不鏽鋼│158,000元│更換不鏽鋼材質所需│第5-41頁編││││材質││費用估列總價:8,00│號81、82││││││0元(舊扶手拆除)│││││││+150,000元(不鏽│││││││鋼扶手安裝)=158,│││││││000元(全工料)││├──┼──────┼─────────┼──────┼─────────┼─────┤│24│踢腳│踢腳部分未與牆面緊│5,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第5-42頁編││││貼││價:5,000元(全工│號83││││││料)││├──┼──────┼─────────┼──────┼─────────┼─────┤│25│外觀建材│建物外觀不儘依圖施│300,000元│若要將建物外觀依圖│第5-42頁編││││作││施作所需費用估列總│號84至第5││││││價:100,000元×3=│-43頁編號││││││300,000元(全工料│85││││││)││├──┼──────┼─────────┼──────┼─────────┼─────┤│26│背面外牆│背面外牆已施作防水│││第5-43頁編││││油漆(晴雨漆)│││號86至第5│││││││-44頁編號│││││││87│├──┼──────┼─────────┼──────┼─────────┼─────┤│30│電表│建物已將電表分流││││├──┼──────┼─────────┼──────┼─────────┼─────┤│31│一樓廚房預留│一樓廚房未施作RO插│8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RO插座│座││價:800元(全工料│││││││)││├──┼──────┼─────────┼──────┼─────────┼─────┤│32│浴廁預留免治│浴廁未施作免治馬桶│8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馬桶插座│插座││價:800元(全工料│││││││)││├──┼──────┼─────────┼──────┼─────────┼─────┤│33│窗戶預留磁簧│契約約定預留窗戶磁│5,000元│該項目未施作可扣除││││開關管路│簧開關管路無施作││費用估列總價:5,00│││││││0元(全工料)││├──┼──────┼─────────┼──────┼─────────┼─────┤│36│水電配置圖│一樓水管線路沒有無│3,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第5-44頁編││││水及未與水塔相連接││價:3,000元(全工│號88││││之瑕疵,地面有未將││料)│││││排水口處理之瑕疵││││├──┼──────┼─────────┼──────┼─────────┼─────┤│37│浴廁地板排水│浴廁不鏽鋼水槽未施│8,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作││價:8,000元(全工│││││││料)││├──┼──────┼─────────┼──────┼─────────┼─────┤││三樓浴廁異味│三樓浴廁異味原因應│12,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列總│││││為汙廢水透氣系統管││價:6,000元(防臭│││││連通,且地板排水孔││型地板排水孔安裝)│││││非防臭型,汙廢水臭││+6,000元(泥作拆│││││氣易循地板排水孔冒││除及復原)=12,000│││││出(廢水管雖可能設││元(全工料)│││││有存水彎,但浴室採│││││││乾溼分離,乾區存水│││││││彎易乾涸;或因浴室│││││││使用頻率低時,存水│││││││彎仍易乾涸,均將導│││││││致水封失敗而冒臭氣│││││││)。應可視為設計或│││││││施工不周延所造成。││││└──┴──────┴─────────┴──────┴─────────┴─────┘┌──────────────────────────────────────────────┐│二期工程瑕疵│├────────┬──────┬─────────┬──────┬───────┬─────┤│項目│名稱│鑑定結果│所需改善費用│備註│鑑定報告書│││││或扣除未施作││附件五照片│││││金額││頁碼│├────────┼──────┼─────────┼──────┼───────┼─────┤│一、結構工程││││││├────────┼──────┼─────────┼──────┼───────┼─────┤│1│前棟頂樓屋架│前棟頂樓屋架結構沒│66,000元│未施工,依契約│第5-45頁編│││結構加強│有加強換新││書所載之金額扣│號89││││││除(卷第97頁)││├────────┼──────┼─────────┼──────┼───────┼─────┤│5│前後不鏽鋼水│未見有施作前後不鏽│16,800元│未施工,依契約││││溝│鋼水溝││書所載之金額扣│││││││除(卷第97頁)││├────────┼──────┼─────────┼──────┼───────┼─────┤│二、室內裝修工程││││││├────────┼──────┼─────────┼──────┼───────┼─────┤│1│洗衣間防水工│洗衣間應沒有施作防│12,000元│未施工,依契約│第5-45頁編│││程│水工程或防水施作失││書所載之金額扣│號90││││敗││除(卷第97頁)││├────────┼──────┼─────────┼──────┼───────┼─────┤│2│鄰房防水工程│鄰房防水工程沒有施│16,000元│未施工,依契約│││││作││書所載之金額扣│││││││除(卷第97頁)││├────────┼──────┼─────────┼──────┼───────┼─────┤│4│天花板│天花板沒有施作│42,000元│未施工,依契約│││││││書所載之金額扣│││││││除(卷第97頁)││├────────┼──────┼─────────┼──────┼───────┼─────┤│5│前棟頂樓地磚│地磚部分有舊地磚未│18,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6頁編││6│前棟二樓地磚│更新││列總價:3,000│號91││7│前棟浴廁衛浴│││元×2(舊地磚││││磁磚│││拆除)+6,000│││││││元×2(地磚施│││││││作復原)=18,0│││││││00元(全工料)││├────────┼──────┼─────────┼──────┼───────┼─────┤│9│廚房彩色磁磚││36,000元│未施工,依契約│││││││書所載之金額扣│││││││除(卷第97頁)││├────────┼──────┼─────────┼──────┼───────┼─────┤│11│前棟樓梯加強│前棟樓梯加強工程無│15,050元│未施工,依契約││││工程│施作││書所載之金額扣│││││││除(卷第97頁)││├────────┼──────┼─────────┼──────┼───────┼─────┤│三、院區裝潢││││││├────────┼──────┼─────────┼──────┼───────┼─────┤│4│櫃台裝潢│櫃台裝潢有電表外露│15,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6頁編││││、玻璃開口尺寸縫隙││列總價:6,000│號92至第5││││較大等瑕疵││元(電表箱安裝│-47頁編號││││││)+9,000元(│93││││││玻璃拆除及復原│││││││)=15,000元(│││││││全工料)││├────────┼──────┼─────────┼──────┼───────┼─────┤│5│主臥室裝潢(│主臥室(含衣物間)│300,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7頁編│││含衣物間)│不儘依圖施作││列總價:300,00│號94至第5││││││0元(全工料)│-49頁編號│││││││97│├────────┼──────┼─────────┼──────┼───────┼─────┤│四、其他工程││││││├────────┼──────┼─────────┼──────┼───────┼─────┤│4│洗衣間相關工│洗衣間沒有施作相關│80,000元│未施工,依契約││││程│工程││書所載之金額扣│││││││除(卷第97頁)││├────────┼──────┼─────────┼──────┼───────┼─────┤│5│浴室天花板│浴室天花板有開口未│10,000元│改善所需費用估│第5-49頁編││││封閉,抽風設備可以││列總價:6,000│號98至第5││││使用,惟因未以管線││元(天花板封閉│-50頁編號││││銜接排出管,故抽風││及復原)+4,00│100││││效果不佳││0元(管線銜接│││││││)=10,000元(│││││││全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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