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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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楊彬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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