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建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建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更字第1號上訴人吉成欣工程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萱鎧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建更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彭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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