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0號聲請人 黃何米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長庚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相對人黃長庚因腦出血、肺炎、心臟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 黃英瀚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夫黃長庚業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