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竣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239號、109年度緩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竣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6月期滿在案。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驗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
09年度毒偵字第9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906號卷第25-27頁、本院卷第7-8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7814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研磨器1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其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卷第51頁、第25頁】在卷可稽,當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研磨器,則因所含之大麻成分量微難以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大麻1包1.毛重1.3468公克、淨重0.8116公克、使用量0.0302公克、剩餘量0.7814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3.士林地檢保管字號:110年度毒保字第000148號。2大麻研磨器1個1.結果呈潘他大麻、搖頭丸、K他命陽性反應,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1.34公克,內含大麻反應重量量微無法秤重)2.士林地檢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字第000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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