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聲請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錦翔 相對人 李茂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茂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費用一仟元)
二、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三、釋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無約定利率,僅能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又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四、相對人李茂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