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傅新生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言詞辯論期日前終止委任)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