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傅新生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言詞辯論期日前終止委任)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 上列當事人間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何閣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