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01號原告 劉純琳 被告 林晏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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