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震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震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應予更正)及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810號函(聲請書漏載函號,應予補充)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