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20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金陽律師被告戊○
丙○○丁○○己○○甲○○上5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選偵字第15號、第38號),經辯論終結後,發現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因此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