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鵬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鵬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鵬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賴鵬羽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4、6至10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案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附表編號1、3、4、6至10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3月至同年0月間,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9年7月以下,但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各宣告刑中罰金數額最高之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罰金數額即罰金2萬5千元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編號5、8至10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13年11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之內部界限,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尚有案件在法院審理,請求待另案全數審結再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000年0月0日出具之刑事陳述狀1紙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受刑人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並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受刑人以前詞請求待所有案件審結再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賴鵬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等洗錢防制法等詐欺等宣告刑⑴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⑵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⑶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⑷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千元⑴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⑵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⑴110年12月17日⑵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2月17日至111年3月12日)110年12月14日111年4月19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5號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3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8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6日112年3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3號等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88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0日112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否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均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1、782號(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3年2月: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新臺幣1萬5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2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等洗錢防制法等詐欺等宣告刑⑴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⑵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⑴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⑵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犯罪日期⑴111年4月19日(2次)⑵111年4月22日111年2月24日111年3月9日(7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14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7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6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3月27日112年7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6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確定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4月26日112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否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均否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5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789罪名詐欺等詐欺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4月12日(2次)111年4月8日111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7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208號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7日112年10月31日112年12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208號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確定日期112年11月21日112年11月28日113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4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71號
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820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820號確定日期113年3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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