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143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