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台東信用合│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貳萬參仟伍佰參│0二七六四五││││作社││拾玖元││└─┴───┴─────┴────────┴───────┴────────┘